本人张家界户籍,常住常德。在原籍买了农村社保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在常德购买了企业社保,同时本人还当了两年兵。现需咨询问题如下:1.在常德购买了企业社保后,原籍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保是否还需要继续缴保,如不需交保,应如何办理断保。2.当兵两年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社保工龄内,如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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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5-22 15:34
帖内置顶 – – 2020-05-22 16:07
您好!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将具体相关问题情况回复如下: 1、该市民在原籍地张家界市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我市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重复参保。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市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暂停缴费,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满15年时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请账户终止一次性支付或者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账户合并处理(不转移缴费年限,仅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2、关于退役士兵军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义务兵的军龄计算,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计算; 复员、转业、退伍军龄截止时间,应以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其军龄都应当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01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军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实际缴费。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2012年7月以前退役的士兵,可凭军人档案记载的相关原始资料到市人社局西院307办公室将军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2年7月后退役的士兵已实际缴费,无视同缴费年限。办理手续为: 若退役士兵为农村兵,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身份证在市人社局西院307办公室开具《军人档案调阅函》,到军人档案托管地提取军人档案原件,携军人档案密封原件(密封完整)、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307办公室申请认定。 若退役士兵为城镇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其参军入伍资料统一收集在职工档案中,无需单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在本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由人社部门根据职工档案中参军入伍原始资料一并认定。 3、医保现不属于人社业务范畴,请咨询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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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20-05-22 15:34
您好!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将具体相关问题情况回复如下: 1、该市民在原籍地张家界市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我市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重复参保。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该市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机构申请暂停缴费,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缴费满15年时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申请账户终止一次性支付或者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作账户合并处理(不转移缴费年限,仅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2、关于退役士兵军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连续工龄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义务兵的军龄计算,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计算; 复员、转业、退伍军龄截止时间,应以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其军龄都应当与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01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军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实现实际缴费。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2012年7月以前退役的士兵,可凭军人档案记载的相关原始资料到市人社局西院307办公室将军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12年7月后退役的士兵已实际缴费,无视同缴费年限。办理手续为: 若退役士兵为农村兵,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身份证在市人社局西院307办公室开具《军人档案调阅函》,到军人档案托管地提取军人档案原件,携军人档案密封原件(密封完整)、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307办公室申请认定。 若退役士兵为城镇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其参军入伍资料统一收集在职工档案中,无需单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在本人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由人社部门根据职工档案中参军入伍原始资料一并认定。 3、医保现不属于人社业务范畴,请咨询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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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05-23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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